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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離島免稅“套代購”,維護自貿港

    日期:2024年05月16日 17:42  點擊:

一.套代購注意事項:

1.不将購買的免稅品進行二次銷售,對非法代購堅決說“不”;

2.個人信息不出借,不參與“套代購”走私;

3.不利用或組織利用他人的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商品。

4.組織、利用他人離島信息套購免稅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構成走私違法犯罪行為。

5.擅自出借個人離島免稅品購買資格和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6.嚴禁利用海南離島免稅政策從事走私違法犯罪活動。

7.海港離島選擇“返島提取”的旅客,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憑返島信息(機票、船票、火車票等可證明返島行程的有效信息)辦理提貨手續。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别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